政府法規如何確保核廢料儲存的安全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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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嚴格的劑量標準:法規規定,所有核設施(包含核廢料)對一般民眾造成的年劑量,必須低於 0.25 毫西弗。

  2. 極端情境的定義:這個0.25毫西弗的定義是「假設一個人365天、每天24小時都蹲在核廢料桶旁邊」所測得的劑量。在現實中根本不可能發生。

  3. 主管機關的監督:主管機關(如原能會)的任務就是稽查與開罰,沒有理由為業者放水或隱瞞。過去的輻射鋼筋案就是由原能會查出的,證明其監督功能存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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